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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生产销售使用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林头人民公社
    2017-06-22 08:53:40    来源:新政通〔2017〕8   转载

    为切实强化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着力整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产销售使用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销售使用非法拼装改装的机动车。

    二、生产销售使用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一)对于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三)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依法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反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依法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九)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三、生产销售使用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的企业和窝点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坚决依法查处,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5168899882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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